(2013)槐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明与刘吉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刘吉坤,刘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李明,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令波,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吉坤,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刘吉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刘吉坤、刘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以保全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558.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张代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