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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芮某,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