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芮某,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