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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德宏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宏。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宏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李德宏独自到靖西县城城西路一小巷内,将李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电动车盗走。当晚被失主发现并报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盗的黑色雅马哈电动车已退还失主。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100元。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德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李德宏独自窜到靖西县城城西路一小巷内,盗走李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电动车(车架号:2010912105,电机号:ZA1000SY10098655)。当被告人李德宏驾驶被盗电动车逃到凤凰路往录峒路口时,被李X发现后将其控制住并报警。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德宏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了被盗电动车。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被盗的黑色雅马哈牌电动车已发还给失主。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X陈述、辩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照片,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2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靖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德宏供述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宏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德宏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农程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