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迎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傅红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朱迎光。委托代理人李进洲,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勇,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傅红。委托代理人朱江,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迎光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连云港市分公司)、第三人傅红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迎光的委托代理人李进洲、被告联通连云港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冬、屠勇、第三人傅红的委托代理人朱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作为联通用户,拥有130××××0202、130××××0739号码的使用权,该号码的使用情况及费用作为原告的个人隐私依法受法律保护,可最近,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也未通过司法机关合法途径,将原告拥有的两号码2006年4月至2007年11月使用情况及已交费用非法泄露给第三人傅红,当作证据提交给法院。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隐私,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为非法泄露原告的隐私向原告赔礼道歉,作为惩罚和弥补,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从2006年4月至2013年6月至今所缴纳的通讯费用21453.0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联通连云港市分公司辩称,一、本案侵权之诉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二、原告主张双倍返还毫无法律依据,因本案中并不存在我方欺诈的情况,所以不适用双倍返还罚则。三、隐私权是指受法律保护,不为公众所知秘密。被他人泄露,而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才予以保护。本案中,第三人傅红只是将原告手机有无漫游的情况提交法庭,并不涉及通讯内容,所以没有侵犯其隐私权。四、关于损失,法律规定,因侵权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求损失的不予支持。第三人提交的资料,知晓范围只限于法官、原、被告之间,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五、我方并不认可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资料系我方提供。第三人傅红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原告将我方作为第三人是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二、原告在诉状中并未要求我方承担任何实体上的责任,我方不知该如何答辩。三、如果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责任,应将我方列为被告,但即使这样,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超过了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5日,本案第三人傅红驾驶苏G×××××号小客车沿康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同向步行的本案原告朱迎光撞伤。之后,因赔偿数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本案原告朱迎光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一审判决后,本案原告朱迎光、本案第三人傅红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08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第三人傅红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本案原告朱迎光享有使用权的130××××0202、130××××0739两号码自2006年4月至2007年11月的缴费记录(其中含漫游费用项目)。2013年,本案原告朱迎光因索要后续医疗费再次诉至本院,因不服本院判决,再次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本案第三人傅红向法院提交了本案原告朱迎光的享有使用权的以上两号码的详细漫游记录。另查明,本案第三人傅红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资料均无被告联通连云港市分公司的签章。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号码缴费记录(由原告自中院档案室复印)、130××××0202缴费记录(由原告自行打印)、第三人举证的判决书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通过司法机关合法途径,将原告的两个手机号码的缴费记录和漫游记录非法泄露给第三人,而被告明确否认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资料系由其向第三人提供。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双倍返还手机话费21453.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迎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