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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裁定书53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斌,该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朱江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5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查,被诉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案件调查终��报告》系被上诉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制作的内部文件,被上诉人制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行为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制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寒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