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3-1号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军,经理,住所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张素云,女,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张素云、赵世业、于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素云、赵世业、于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贻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