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建平与被执行人刘雪丽、刘元生纸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6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宋某人民币300000元;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支付300000元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返还车牌号为鄂A2S8**号奥迪小轿车一辆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返还现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返还购物、礼品、消费款项140022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七、被执行人刘某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7082元、保全费2970元,由申请执行人宋某负担案件受理费4182元及保全费950元,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保全费2020元。由于申请执行人宋某不服本院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二、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执行人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宋某鄂A2S8**号奥迪小轿车一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4元由被执行人刘某甲负担10339元;申请执行人宋某负担38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082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10052元,由被执行人刘某甲负担7338元,申请执行人宋某负担2714元。由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4942元。截止到2013年11月14日利息、罚息为3129.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位于武昌区杨园街徐东大街1号长江美墅2栋9层2室系被执行人刘某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银行存款325748.9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刘某乙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杨园街徐东大街1号长江美墅2栋9层2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