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玉喜、李登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玉喜,李登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玉喜。被执行人:李登闯。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王玉喜、李登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玉喜、李登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喜、李登闯银行存款301785.56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庆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