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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730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逸。被执行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21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宗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俊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