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730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逸。被执行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21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宗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俊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