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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战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李战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赵满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新君,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系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李战义,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孙塬镇贺家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战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