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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周智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周智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04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被告周智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周智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智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故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标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属于广州市荔湾区行政区域范围,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智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周智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