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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包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包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86号原告袁某某,女,1983年12月9日生,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包某某,男,33岁,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包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