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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乐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乐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乐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罗聪。委托代理人陈伊梅,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上诉人成都市乐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管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乐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成都市高新区、锦江区及武侯区人民法院均可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上诉人虽住所地在青羊区,但诉讼标的额仅8万元,属于50万元以下。再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增加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另一方面也为了减轻中级人民法院的负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确定了四川省可以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仅有成都市高新区、锦江区及武侯区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羊区,不属上述三个基层法院辖区。本案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由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市乐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