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2000元之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20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