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中法民一终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二军上诉崔二丽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二军,崔二丽,苗金柱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3)鄂中法民一终字第00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二军,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梅,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二丽,女,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审第三人苗金柱,男,汉族,36岁,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身份证号:×××。上诉人杨二军因与被上诉人崔二丽、原审第三人苗金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2)东法民初字第7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二军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二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二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熠 杭代理审判员 韩 绎 玄代理审判员 XX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旭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