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锡全与被告范雷、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锡全,范雷,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郭锡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市石蟆镇东溪存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项目总经理。被告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曹城镇庄青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6895034-1。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东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元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员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菊香苑。组织机构代码:66932346-9。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锡全与被告范雷、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锡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锡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美香审 判 员 宋玉伦人民陪审员 王秀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