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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艳红与被告王巨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红,王巨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吴艳红,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曹善勤,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响,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巨会,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红与被告王巨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艳红承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