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9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卫蓉与刘少锋、刘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蓉,刘少锋,刘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961-1号原告马卫蓉,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锋,又名刘少峰,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金枝,又名刘金芝,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蓉诉被告刘少锋、刘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少锋、刘金枝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刘金枝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1单元6层6××号的房产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为134781××号),并查封刘金枝所有的豫A869××丰田牌越野车一辆,原告马卫蓉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5号楼26××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100100××××号)。本院认为,原告马卫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少锋、刘金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被告刘金枝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1单元6层6××号的房产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为1347××××号)。三、查封被告刘金枝所有的豫A869××丰田牌越野车一辆。四、查封原告马卫蓉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5号楼26××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100100××××号)。财产保全费4520元,原告马卫蓉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