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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冯高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文军;冯高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神民保字第00361号 申请人王文军,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被申请人冯高廷,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申请人王文军与被申请人冯高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文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高廷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由申请人王文军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冯高廷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申请人王文军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冯高廷所有的由西安东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房屋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冯高廷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冯高廷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子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