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曹勇与陈旭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曹勇。被执行人:陈旭阳。申请执行人曹勇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勇以需房屋抵押贷款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解除在本案诉讼中保全查封的两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旭阳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健康街23号3幢1单元3层2号住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李林、黄英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一段217号顺城嘉苑2号楼1单元6层6-2号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