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文亮不服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文华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亮,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人民政府,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城行初字第25号原告刘文亮,男。委托代理人欧阳敦后,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红旗路。法定代表人陈立发,该镇镇长。第三人刘文华,男。原告刘文亮不服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文华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文亮于2013年11月14日以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人民政府已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亮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亮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文亮负担。审 判 长  黄先红审 判 员  周志坚人民陪审员  唐健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