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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马士发与张方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发,张方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马士发,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方科,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发与被告张方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士发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士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士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