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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罗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大悟刑初字第00141号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家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罗某乙趁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3140元,现分述如下: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袁某家中,撬门入室,盗走现金1000元。2012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罗某丙家中,翻院墙撬门入室,盗走现金2800元。2012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董某家中,撬门入室,盗走人民币、硬币1500元。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赵某家中,翻院墙撬门入室,盗走现金200元。2012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李某乙家中,趁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的方式,盗走现金2400元。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罗某丁家中,破墙入室,盗走80斤花生油,价值约1200元。2013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柳某家,翻墙撬门入室,盗走现金490元。2013年6月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李某甲,趁谈某乙家中无人之际,撬门入室,盗走谈某乙小卖部现金2000元,以及价值200元的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170元的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100元的红金龙香烟一条。2013年6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罗某乙至大悟县丰店镇方湾村李子湾谈德望家中,翻墙入内,将谈德望之子谈某甲的一辆“好奔”牌二轮架子摩托车盗走,后驾驶至武汉以500元卖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罗某丙、董某、赵某、李某乙、罗某丁、柳某、谈某乙、谈某丙的证言;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罗某乙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乙已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乙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光荣审 判 员  付北成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久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