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委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顾国新、黄金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国新,黄金玉,叶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委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国新。被执行人黄金玉。被执行人叶舟。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绍诸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国新、黄金玉、叶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黄金玉在温州市黎明中路东方花苑B幢1402室有一处房产;被执行人叶舟在乐清市乐成街道青浦巷有一处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但因房产抵押银行暂时无法处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委字第60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