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亮与于玲、高洪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于玲,高洪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刘亮,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53号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于玲,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高洪礼,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刘亮与于玲、高洪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于玲、高洪礼偿还刘亮借款本息合计100000元。刘亮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玲、高洪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玲、高洪礼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玲、高洪礼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于玲、高洪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庆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