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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三明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三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明轩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市三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北京三明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毓顺顺新街甲18号。法定代表人姜兰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树君,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三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华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德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荣耀,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明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三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明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全额1834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云飞审判员  张德民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