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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潘某某没收财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潘旭康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成执字第713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潘旭康(绰号阿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立案没收潘旭康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潘旭康与其妻子黄雪梅按份共有(各50%)位于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学府路一段99号书院阁*栋*单元**楼****号84.69平方米房屋(权03***31),该房屋系在农行成都总府支行贷款222000元按揭购买。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潘旭康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没收潘旭康个人全部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成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没收潘旭康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