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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格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徐清香与赵多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香,赵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格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徐清香,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生。被告赵多军,男,汉族,现年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香与被告赵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徐清香承担。审判员 赵 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