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商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鹏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商初字第0488号原告王鹏,男,1994年11月29日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泉,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鹏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