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商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某单位与李某、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单位,李某,方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保字第19号申请人某单位。被申请人李某,女。被申请人方某,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单位诉被申请人李某等五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单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台儿庄区林运路中段门头为“薇薇新娘”,登记在方某、李某名下的三层共六间房屋一处。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单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台儿庄区林运路中段门头为“薇薇新娘”,登记在方某、李某名下的三层共六间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