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霍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霍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5000元,下剩部分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