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厉某诉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厉某,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靳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