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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厉某诉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厉某,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靳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