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执行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礼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礼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99号东煌花园8座808单元。被执行人李礼榕,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榕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礼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美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礼榕的银行账户人民币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景云执行员 黄秀琼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