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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原告谭军与被告陈曦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谭x,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x,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x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谭x负担。审 判 长  唐勇林人民陪审员  唐红英人民陪审员  曹泽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俊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