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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法民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许红艳与沈海军,无锡市瑞佳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艳,沈海军,无锡市瑞佳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民初字第0469号原告许红艳,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煌、柳新,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海军,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无锡市瑞佳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许红艳诉被告沈海军、无锡市瑞佳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红艳的委托代理人贺煌、柳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海军、瑞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红艳诉称,其与沈海军系朋友关系,2010年起,沈海军因生产及生活需要陆续向其借款,合计5000000元。其中2010年11月10日,沈海军出具借条,由瑞佳公司提供担保,向其借款3000000元,该款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完毕;2012年10月26日,沈海军出具借条,确认自2010年1月起陆续向其借款2000000元,该款其通过承兑汇票、现金等形式陆续向沈海军提供。2012年11月19日,经过对账,其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双方明确:被告实际结欠其5000000元,于2012年12月底前还款700000元,其余账款陆续分期偿还,如未能依约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其有权立即要求两被告偿还全额借款5000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借款,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其5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沈海军未作答辩。被告瑞佳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沈海军因生产、生活需要向许红艳借款,2010年11月10日,沈海军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许红艳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瑞佳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日许红艳通过农业银行汇款3000000元给沈海军。2012年10月26日沈海军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许红艳借款2000000元。2012年11月19日,许红艳、沈海军、瑞家公司签订结款补充协议一份,确认沈海军向许红艳借款2笔合计5000000元,其中2010年11月10日借款许红艳通过银行转账向其交付。2012年10月26日借款2000000元系许红艳从2010年1月累计借款给沈海军,许红艳通过承兑、现金等形式陆续向沈海军提供。同时该协议约定沈海军、瑞佳公司对上述借款向许红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由许红艳提供的借条2张、借款补充协议1份、汇款凭证2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借条、汇款凭证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借款协议可以认定沈海军向许红艳借款5000000元的事实。故沈海军应当归还上述借款,瑞佳公司对沈海军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红艳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瑞佳公司对沈海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1800元,由沈海军、瑞佳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军慰代理审判员  吴 坚人民陪审员  刘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笑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