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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杲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杲某某,女,生于1976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栗伟昭独任审判,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杲某某诉称:2011年9月6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越来越疏远,以至于现在感情完全破裂,故此起诉,请求判令离婚。被告张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经本院向其电话调查,其述称不愿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9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开始产生矛盾。2013年9月24日,杲某某诉来本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杲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杲某某、张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应本着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交流和沟通,珍惜共同经营的美好家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本院认为,今后只要双方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是能够消除矛盾,维系这段婚姻的。综上,本院认为杲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对杲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