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仓民初字第4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赵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赵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617号原告陈建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卢金妹,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良,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赵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10月2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至今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雪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