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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578-2号原告: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委托代理人:许卫东。被告: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军。委托代理人:强成伟。委托代理人:唐垂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臧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