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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昌辉与被告袁成辉、王堂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辉,袁成辉,王堂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杨昌辉,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鉴文,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成辉,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堂春,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怀树,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辉诉被告袁成辉、王堂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辉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成辉、王堂春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辉撤回对被告袁成辉、王堂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