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昌辉与被告袁成辉、王堂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辉,袁成辉,王堂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杨昌辉,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鉴文,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成辉,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堂春,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怀树,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辉诉被告袁成辉、王堂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辉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成辉、王堂春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辉撤回对被告袁成辉、王堂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