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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8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蔺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宗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蔺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宗远,李世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880-2号原告四川省蔺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明雄,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远,男,生于1940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李世荣,女,生于1940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蔺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远、李世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蔺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蔺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蔺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四川省蔺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