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诉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葛洪才、南京胜兰制衣有限公司、胜兰制衣(滁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江诉保字第77号申请人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业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平,润业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胜兰制衣有限公司(下称胜兰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洪才,胜兰制衣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葛洪才,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胜兰制衣(滁州)有限公司(下称胜兰制衣滁州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洪才,胜兰制衣滁州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润业担保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兰制衣公司、葛洪才、胜兰制衣滁州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6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润业担保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胜兰制衣公司、葛洪才、胜兰制衣滁州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6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