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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2013)辰法执行字第149号罗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梅某某(系陈某某妻子),女,汉族,辰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借款200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某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某香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