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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酉法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升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晓明、喻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超、被告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7年6月12日,我们在浙江省奉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农历9月初四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在我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对我进行打骂,引起夫妻不和。2012年8月15日,被告因多次盗窃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由此可见,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子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子女年满18岁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某甲辩称:过错都是我的,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经常发生吵闹,我也打过原告,但我还是爱原告的,我对不起原告,希望原告再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7年6月12日,双方在浙江省奉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农历9月初四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及家庭关系,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打骂,引起夫妻不和。2012年8月15日,被告因多次盗窃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5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我抚养子女,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子女年满18岁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查明:原、被告既无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刑满出狱满2个月后,由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还查明:被告在婚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婚前不久才刑满出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拘留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通知书、及证人张碧胜、陈全伍的证词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和睦相处、共建美好家园。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属较差。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尤其是婚前婚后,被告多次犯罪被判刑,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子女抚养,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被告目前正在服刑的现状,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周某乙随张某某生活,待被告周某甲刑满出狱满2个月后,由被告周某甲按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周某甲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邓升富审判员  田晓明审判员  喻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 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