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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辖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徐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辖初字第70号原告徐霞。委托代理人张妍菲,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代表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霞与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不在本辖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属南京市建邺区行政区划,故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胡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