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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吕雅红与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雅红,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吕雅红。委托代理人吕周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负责人吕满良,任该组组长。吕雅红与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凤翔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雅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凤翔执字第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雅红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下余案款8808元及诉讼费17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已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凤翔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