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一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20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9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