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20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9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