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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4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87-4号申请执行人黄X,男。被执行人潘X,男。申请执行人黄X与被执行人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X是灵山县文化广播电视站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人民币1762.17元,该款项由灵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发放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灵山支行支付,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灵执字第414-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潘X由灵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灵山支行支付发放的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762.17元中,从2013年9月份起每月扣留人民币800元至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参与申请执行人何X与被执行人潘X、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本院(2013)灵执字第414号)中,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分配,直至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为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潘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富审判员  黄X红审判员  李X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X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