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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32号原告:何某某,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留置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1日订婚,2009年农历正月初十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与被告因身体原因,一直未生育子女,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7月5日被告离家外出生活,至今未归。现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难以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被告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1日订婚,2009年农历正月初十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曾于2009年2月10日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有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险,该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2月11日,保险费为5700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2月11日零时至2019年2月11日零时,投保人为被告张某某,现该保险单在原告何某某处。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前来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何某某的当庭陈述、原告所提供的身份证、霍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霍邱县三流乡张老园村民委员会和霍邱县三流乡民政办证明以及泰康人寿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夫妻关系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距今已达四年之久,在此期间虽未生育子女,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产生。原告何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离婚理由是婚后被告张某某嫌弃原告何某某不能生育,因而原、被告经常为此事吵闹,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虽然因身体原因导致不能生育,但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一起共同为原告积极治疗,相互之间多交流沟通,多谦和互让,相信原、被告夫妻感情依然可以和好如初,故本院对原告何某某起诉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