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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执字第003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00301-4号申请执行人荣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王某某系魏县魏县第二中学的教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魏县第二中学的工资收入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