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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立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石门县中医医院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立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西郊社区4组人民西路豪丽苑小区3栋2楼。负责人叶明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门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院院长。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石门县中医医院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因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未预交案件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给其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2013年10月17日之前缴纳,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催缴,其未按时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克山审 判 员  刘祖军审 判 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新建 关注公众号“”